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原告
- 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彬
- 被告
- 吳敬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2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