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號
- 聲請人
- 承塑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義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7 年6 月1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承啟塑化科│第一銀行│106 年7月11日 │404,250 元│JB0734215 │連甲有│ │ │技有限公司│屏東分行│ │ │ │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