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錦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唐開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因財產權涉訟而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5,676 元,以及非因財產權涉訟而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