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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債權人
豐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俊卿
債務人
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哲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聲請人係依據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中第47條約定解除契約,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解除契約,及催告債務人清償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704,836 元,惟催告內容係限債務人於函到後三日內清償上開金額,又債務人係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收受催告存證信函,故債務人應自106 年7 月28日起始負遲延責任,而得請求計息,是本件聲請利息起算日逾106 年7 月28日之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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