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沈春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佳宏、張瑞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 條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匯款申請書六紙,僅得知匯款金額及帳戶名稱,尚難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故請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如有記載清償日期之借據、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及掛號收件回執等)。
二、本件匯款戶名分別為福將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張瑞方及林佳宏,故請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對債務人分別請求。
三、承上,匯款申請書其中金額新臺幣300 萬元(匯款時間民國94年3 月1 日),匯款戶名福將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張瑞方,依形式觀之,債務人應係福將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而張瑞方係其法定代理人,故請釋明得直接請求張瑞方給付之依據,或是否更正債務人為福將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四、如債務人更正為福將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提出其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㈠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如是,應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請提出其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併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處所。
五、提出聲請狀事實理由中所載之「民事」判決書。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