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王郁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涼山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因聲請人請求之期間為民國106 年9 月起開始受分配,故請提出債務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憑證,俾利釋明第三人杜玟娟確實於106 年9 月後仍在職,而無中間離職之情況。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