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00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鄭卯吉即吉田行 鄭致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零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