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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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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媛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趙慶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69,000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送貨單、身心障礙證明及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核該送貨單內容,其抬頭係填載為「華康藥局」,並有華康藥局之簽章,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有債務人簽章之送貨簽收單、收據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趙慶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債務人之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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