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偉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21,000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估價單、頎喬企業有限公司名片,核該估價單之抬頭係填載為「富」;且債務人陳文讚係為頎喬企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專員,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文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