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鄭偉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21,000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估價單、頎喬企業有限公司名片,核該估價單之抬頭係填載為「富」;且債務人陳文讚係為頎喬企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專員,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文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