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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
    鄭偉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偉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21,000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估價單、頎喬企業有限公司名片,核該估價單之抬頭係填載為「富」;且債務人陳文讚係為頎喬企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專員,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文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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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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