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梁武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號碼:KD0000000 號之「退票理由單」;並應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為「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債務人梁安邦、梁武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