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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 原告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梁武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號碼:KD0000000 號之「退票理由單」;並應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為「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債務人梁安邦、梁武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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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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