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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梁武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號碼:KD0000000 號之「退票理由單」;並應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為「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債務人梁安邦、梁武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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