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梁武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號碼:KD0000000 號之「退票理由單」;並應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為「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債務人梁安邦、梁武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