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86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6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阿蘭蔬果行
上列聲請人與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聲請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請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