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8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阿蘭蔬果行

上列聲請人與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聲請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請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