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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昱齊

  • 原告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郭守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齊 相 對 人 郭守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郭守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守城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提出相對人郭守城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釋明向相對人請求貨款新臺幣39,586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7 年11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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