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 原告莊文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莊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若米蘭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非許晏禎,請陳明是否將本件債務人更正為許晏禎,並應提出債務人許晏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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