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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謀

上列聲請人與吳金壽、吳文顯、林國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催告通知函所載之書面對帳單。

二、請提出催告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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