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 債權人
-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智謀
- 債務人
- 吳金壽
吳文顯
林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001 │1,696,690元 │107年7月30日│2.5 │├──┼───────┼─────────┼─────────┤│002 │959,048元 │107年8月3日 │2.5 │├──┼───────┼─────────┼─────────┤│003 │1,062,705元 │107年8月15日│2.5 │├──┼───────┼─────────┼─────────┤│004 │601,354元 │107年8月16日│2.5 │├──┼───────┼─────────┼─────────┤│005 │1,412,425元 │107年8月17日│2.5 │├──┼───────┼─────────┼─────────┤│006 │730,766元 │107年8月19日│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