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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債權人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謀
債務人
吳金壽

      吳文顯

      林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001 │1,696,690元  │107年7月30日│2.5 │├──┼───────┼─────────┼─────────┤│002 │959,048元 │107年8月3日 │2.5 │├──┼───────┼─────────┼─────────┤│003 │1,062,705元  │107年8月15日│2.5 │├──┼───────┼─────────┼─────────┤│004 │601,354元 │107年8月16日│2.5 │├──┼───────┼─────────┼─────────┤│005 │1,412,425元  │107年8月17日│2.5 │├──┼───────┼─────────┼─────────┤│006 │730,766元 │107年8月19日│2.5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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