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債 權 人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謀 債 務 人 吳金壽 吳文顯 林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 │001 │1,696,690元 │107年7月30日 │2.5 │ ├──┼───────┼─────────┼─────────┤ │002 │959,048元 │107年8月3日 │2.5 │ ├──┼───────┼─────────┼─────────┤ │003 │1,062,705元 │107年8月15日 │2.5 │ ├──┼───────┼─────────┼─────────┤ │004 │601,354元 │107年8月16日 │2.5 │ ├──┼───────┼─────────┼─────────┤ │005 │1,412,425元 │107年8月17日 │2.5 │ ├──┼───────┼─────────┼─────────┤ │006 │730,766元 │107年8月19日 │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