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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智謀

  • 原告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金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貳仟玖佰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債 權 人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謀 債 務 人 吳金壽 吳文顯 林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 │001 │1,696,690元  │107年7月30日   │2.5        │ ├──┼───────┼─────────┼─────────┤ │002 │959,048元   │107年8月3日    │2.5        │ ├──┼───────┼─────────┼─────────┤ │003 │1,062,705元  │107年8月15日   │2.5        │ ├──┼───────┼─────────┼─────────┤ │004 │601,354元   │107年8月16日   │2.5        │ ├──┼───────┼─────────┼─────────┤ │005 │1,412,425元  │107年8月17日   │2.5        │ ├──┼───────┼─────────┼─────────┤ │006 │730,766元   │107年8月19日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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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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