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謀 上列聲請人與吳文顯、劉淑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二、提出「週結45日」之相關約定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聲明之利息截止日係如附表所載至民國107 年10月31日止或至清償日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