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智謀
上列聲請人與吳文顯、劉淑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二、提出「週結45日」之相關約定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聲明之利息截止日係如附表所載至民國107年10月31日止或至清償日止。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