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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9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三大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丞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債務人丞陽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提出聲請人完工之證明。

㈢據聲請狀所附「工程契約書」,其甲方為信全工業有限公司、乙方為聲請人,且甲方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為何非係債務人「承陽營造有限公司」為甲方?並於立合約人處印文?

㈣如債務人有因本件承攬工程簽發票據予聲請人,並請提供相關票據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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