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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08號

債權人
資展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柜凱
債務人
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依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32,664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銷貨單三紙及統一發票二紙,核系爭銷貨單之客戶簽名欄均無債務人之簽章,民國105 年8 月29日之統一發票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之營業人係為「嘉展不銹鋼行」,而非債權人資展不銹鋼有限公司,是依形式觀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銷貨單據日期105 年8 月16日、105 年8 月29日之統一發票所開具之貨款金額94,760元部分貨款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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