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11號
- 債權人
-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華
- 債務人
-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函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