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0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理人
- 楊靖暉
- 債務人
- 冠登運動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廖姸宣
- 債務人
- 廖冠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玖拾肆萬玖仟參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0號│├──┬───────┬─────────┬─────────┬───────────────────┤│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按約定利率10%計收 │約定利率20% 計收 │├──┼───────┼─────────┼─────────┼─────────┼─────────┤│001 │ 312,607元 │民國107 年8 月30日│2.8 │自民國起107 年10月│自民國108 年3 月31││││││1 日至民國108 年3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30日止││├──┼───────┼─────────┼─────────┼─────────┼─────────┤│002 │ 320,573元 │民國107 年8 月15日│2.8 │自民國起107 年9 月│自民國108 年3 月16││││││16日至民國108 年3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5日止││├──┼───────┼─────────┼─────────┼─────────┼─────────┤│003 │ 284,614元 │民國107 年8 月27日│2.8 │自民國起107 年9 月│自民國108 年3 月28││││││28日至民國108 年3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7日止││├──┼───────┼─────────┼─────────┼─────────┼─────────┤│004 │ 405,300元 │民國107 年8 月27日│2.8 │自民國起107 年9 月│自民國108 年3 月28││││││28日至民國108 年3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7日止││├──┼───────┼─────────┼─────────┼─────────┼─────────┤│005 │1,250,393元 │民國107 年8 月30日│2.8 │自民國起107 年10月│自民國108 年3 月31││││││1 日至民國108 年3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30日止││├──┼───────┼─────────┼─────────┼─────────┼─────────┤│006 │ 748,000元 │民國107 年8 月15日│2.8 │自民國起107 年9 月│自民國108 年3 月16││││││16日至民國108 年3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5日止││├──┼───────┼─────────┼─────────┼─────────┼─────────┤│007 │1,682,118元 │民國107 年8 月27日│2.8 │自民國起107 年9 月│自民國108 年3 月28││││││28日至民國108 年3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7日止││├──┼───────┼─────────┼─────────┼─────────┼─────────┤│008 │ 945,700元 │民國107 年8 月27日│2.8 │自民國起107 年9 月│自民國108 年3 月28││││││28日至民國108 年3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