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定成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邵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CUIZON JENNEFE SINADJAN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借款保證書一紙,雖有約定分10個月攤還,惟未記載自何時開始還款,亦未有加速條款(即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尚難確認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故請釋明本件之還款期間為何時,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明細、還款紀錄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