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 原告謝元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8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元泰 高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仁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債權人係「謝元泰」及「高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或僅「高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謝元泰」係送達代收人,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並應陳報「高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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