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統一發票、期間別銷貨明細表,查106 年9 月29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29元、106 年10月31日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為116,487 元,與期間別銷貨明細表所載金額89,231元、116,451 元不符。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若有誤繕,亦請一併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