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532 萬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釋明加速條款之約定,否則僅得請求已到期之部分),及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債務承擔契約書影印清晰之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