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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韻文即韻通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韻通工程行係為獨資組織型態,故請更正本件債務人名稱為「陳韻文即韻通工程行」。

二、請提出韻通工程行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負責人陳韻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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