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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羅德食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德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號碼:AF1835934 影印清晰之支票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筆應收帳款之最後期日、支票之「退票日」)及利率(如未特別約定,貨款部分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如未特別約定,票款部分,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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