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 債權人
- 羅德食品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德宗
- 債務人
-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53號│├──┬─────┬───────────┬──────────┤│編號│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001 │560,094元 │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4.5計算 │├──┼─────┼───────────┼──────────┤│002 │396,644元 │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