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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忠和

  • 原告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范凱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共計新臺幣1,432,893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2 紙、估價單(大銓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1 紙、祐鑫車體修配廠估價明細表、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廠估價單3 紙、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提出系爭車輛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與債務人間之人事僱傭契約、除所開具之2 紙支票外,已修繕完畢並賠付予車廠之收據或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部分:聲證2 。金額分別為531,440 +287,660+177,969=1,203,569之計算式有誤,請更正之。(即金額177,969元應更正為384,469元。) 三、請提出債務人范凱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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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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