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范凱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共計新臺幣1,432,893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2 紙、估價單(大銓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1 紙、祐鑫車體修配廠估價明細表、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廠估價單3 紙、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提出系爭車輛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與債務人間之人事僱傭契約、除所開具之2 紙支票外,已修繕完畢並賠付予車廠之收據或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部分:聲證2 。金額分別為531,440 +287,660+177,969=1,203,569之計算式有誤,請更正之。(即金額177,969元應更正為384,469元。) 三、請提出債務人范凱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