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蘇世坤
- 債務人
- 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玉
- 債務人
- 簡富美
董啓智
董厚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