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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春萬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仁武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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