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震豐 上列聲請人與傳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於聲請狀加蓋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大小章。 三、請提出買賣契約、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