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翊寧 上列聲請人與紘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工程款新臺幣1,100,000 元,惟依其性質,本筆債權係屬承攬報酬。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係爭工程已完工之證明文件。二、請釋明本件有無催告,並應提出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