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翊寧
上列聲請人與紘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工程款新臺幣1,100,000 元,惟依其性質,本筆債權係屬承攬報酬。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係爭工程已完工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有無催告,並應提出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