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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欽

上列聲請人與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由聲請人代墊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王先鋒企業有限公司及競鴻事業有限公司之貨款共計新臺幣853,140 元,其中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部分,報價單及統一發票均未載明買受人為債務人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釋明該部分欠款新臺幣600,030 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故請釋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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