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欽 上列聲請人與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由聲請人代墊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王先鋒企業有限公司及競鴻事業有限公司之貨款共計新臺幣853,140 元,其中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部分,報價單及統一發票均未載明買受人為債務人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釋明該部分欠款新臺幣600,030 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故請釋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