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丁裕峰 債 務 人 台灣紅漁工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晋豪 債 務 人 張晋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捌仟肆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7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767,200元 │107年3月15日 │2.975 │107年4月16日 │ │ ├───────┼─────────┼─────────┼────────────┤ │ │3,075,200元 │107年2月15日 │同上 │107年3月16日 │ ├──┼───────┼─────────┼─────────┼────────────┤ │002 │217,200元 │107年3月15日 │同上 │107年4月16日 │ │ ├───────┼─────────┼─────────┼────────────┤ │ │868,8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