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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張晋豪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裕峰台灣紅漁工坊有限公司張晋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丁裕峰 債 務 人 台灣紅漁工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晋豪 債 務 人 張晋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捌仟肆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7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767,200元   │107年3月15日   │2.975       │107年4月16日      │ │  ├───────┼─────────┼─────────┼────────────┤ │  │3,075,200元  │107年2月15日   │同上       │107年3月16日      │ ├──┼───────┼─────────┼─────────┼────────────┤ │002 │217,200元   │107年3月15日   │同上       │107年4月16日      │ │  ├───────┼─────────┼─────────┼────────────┤ │  │868,8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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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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