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玟娟、余俊賢、余致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如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亦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