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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玟娟、余俊賢、余致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如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亦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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