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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余俊賢

  •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玟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元,及自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債 務 人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債 務 人 郭玟娟 余致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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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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