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3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仁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74,103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收款對帳單(均非如聲請狀聲證一、二所載之貨物訂購單),依形式觀之,該收款對帳單均無債務人之簽章,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及請求應給付174,103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載有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章之買賣契約、貨物訂購單、出貨單、貨物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須注意臚列之計算式應與所提出之各筆釋明文件金額相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仁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