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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昱齊

  • 原告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3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仁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74,103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收款對帳單(均非如聲請狀聲證一、二所載之貨物訂購單),依形式觀之,該收款對帳單均無債務人之簽章,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及請求應給付174,103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載有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章之買賣契約、貨物訂購單、出貨單、貨物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須注意臚列之計算式應與所提出之各筆釋明文件金額相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仁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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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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