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昱齊
上列聲請人與郭守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郭守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貨款新臺幣39586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