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齊 上列聲請人與郭守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郭守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貨款新臺幣39586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