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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三信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光弘

上列聲請人與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若欲主張解約回復原狀返還價金,應先行書面催告解約程序,故請提出書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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