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三信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村上光弘
上列聲請人與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若欲主張解約回復原狀返還價金,應先行書面催告解約程序,故請提出書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上列聲請人與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若欲主張解約回復原狀返還價金,應先行書面催告解約程序,故請提出書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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