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許昱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修繕費新臺幣75,000元、前保修費 1,500 元、拖車費10,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各項費用之單據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