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許昱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修繕費新臺幣75,000元、前保修費1,500 元、拖車費10,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各項費用之單據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
上列聲請人與許昱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修繕費新臺幣75,000元、前保修費1,500 元、拖車費10,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各項費用之單據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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