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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 原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許昱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修繕費新臺幣75,000元、前保修費 1,500 元、拖車費10,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各項費用之單據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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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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