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晁祥 上列聲請人與綠工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債務人綠工坊食品有限股份公司應為誤繕,故請陳明是否更正之。 二、承上,請提出綠工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統一發票4 紙,本件請求標的應為新臺幣158,131 元(計算式:61,640+59,421+11,360+25,710 =158,131),故請陳明是否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