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67號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代 理 人 蔡孟錕 賴毓姍 林俊祺 債 務 人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 債 務 人 黃義升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