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光斌
上列聲請人與上進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上進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12萬元之依據,即應提出案外人張福銀確為本件債務人所屬員工之證明文件及係爭被竊物品價值新臺幣12萬元之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