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羅光斌

  • 當事人
    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上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上進工程行給付欠款新臺幣12萬元,然依所附證明文件,即存貨借出單、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中港分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尚難認本件已達釋明程度,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上進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並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及應提出案外人張福銀確為上進工程行所屬員工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7 年8 月3 日收受前項裁定,雖於107 年9 月5 日陳報上進工程行法人登記資料及鎂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並主張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中港分隊握有案外人張福銀駕駛上進工程行公務車行竊之錄影帶等情,然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尚難遽以認定案外人張福銀為上進工程行之受雇人,故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