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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 原告
    鄭儀娟
  • 被告
    郭玟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89號債 權 人 鄭儀娟 債 務 人 郭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並所提出之本票影本三紙為證,前開支票發票人均係郭玟娟,發票日分別為107 年5 月17日、同年6 月14日、同年7 月12日,背書人為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玟娟),惟查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自郭玟娟變更為余俊賢,是郭文娟應無代理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背書行為之權。因此,聲請人對債務人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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