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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89號

債權人
鄭儀娟
債務人
郭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並所提出之本票影本三紙為證,前開支票發票人均係郭玟娟,發票日分別為107 年5 月17日、同年6 月14日、同年7 月12日,背書人為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玟娟),惟查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自郭玟娟變更為余俊賢,是郭文娟應無代理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背書行為之權。因此,聲請人對債務人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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