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致宏 債 務 人 鄭卯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叁萬壹仟柒佰叁拾貳元及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邀其餘相對人鄭致宏、鄭卯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分別辦理二筆貸款:①進口融資額度美金58萬元,動用期間自104 年6 月4 日起至105 年6 月4 日止,於墊撥後按月付息,並改貸新臺幣。②農業發展基金貸款1,0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4 年6 月4 日起至107 年6 月4 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上開二筆借款分別訂明計息利率如下:①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年率1.45%計息,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目前3.565%) ,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利率10%,逾六個月者,按應繳款日利率20%加算違約金( 詳借據) 。目前餘欠本金新臺幣11,331,732元及自107 年6 月10日起利息、違約金未償。②貸款逾期時,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目前2.677%) 加一成計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加二成計收違約金。目前餘欠本金新臺幣4,979,583 元及自107 年7 月4 日起利息、違約金未償。 ㈢、相對人積欠上開借款已逾清償期,並催告相對人應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鄭致宏、鄭卯吉為債務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新臺幣) │ │ │ │ │ ├──┼───────┼─────┼──────┼──────┼────────┤ │ 001│11,331,732元 │微寶生技股│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565 │ │ │ │份有限公司│6 月10日起 │ │ │ │ │ │、鄭卯吉、│ │ │ │ │ │ │鄭致宏 │ │ │ │ ├──┼───────┼─────┼──────┼──────┼────────┤ │ 002│4,979,583元 │同上 │自民國107 年│同上 │年息百分之2.9447│ │ │ │ │7 月4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新臺幣) │ │ │ │ │ ├──┼───────┼─────┼──────┼──────┼────────┤ │ 001│11,331,732元 │微寶生技股│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 │份有限公司│7 月10日起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 │、鄭卯吉、│ │ │之10,逾期超過6 │ │ │ │鄭致宏 │ │ │個月部分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2│4,979,583元 │同上 │自民國107 年│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 │ │8 月4 日起 │ │者,以年息百分之│ │ │ │ │ │ │2.9447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以年息百分之3.21│ │ │ │ │ │ │24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