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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
    林裕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裕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支票(票據號碼:HA0000000 、HA0000000 、HA0000000 、DA0000000 、HA0000000 、HA0000000 、HA0000000 、HA0000000 、HA0000000 、HA0000000 、HA0000000 、HA0000000 、HA0000000 )十三紙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張支票之退票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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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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