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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78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債務人
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家良
債務人
張雅雯

      盧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7年度司促字第8578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8,800元 │107年5月4日 │3.7 │107年6月4日 │├──┼───────┼─────────┼─────────┼────────────┤│002 │20,534元│同上│同上│同上│├──┼───────┼─────────┼─────────┼────────────┤│003 │4,673,517元  │同上│2.5 │同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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