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新發即一六八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新發即一六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8 月20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