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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俊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喆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田惠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債權人即為「俊宇有限公司」,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章並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票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二、應釋明請求代墊神桌價金新臺幣25,000元、奉請金身費用新臺幣5,800 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各筆費用收據明細、金融機構匯款收據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田惠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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